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ST 弘高 公告编号:2022-044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通知时间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并于 2022 年 11 月15 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2、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三)1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 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东村文化创意产业园 G1-1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宁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23,468,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25,800,523 股的 21.784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51,716,7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16%。
(2)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05,500,0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331%。
(3)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7,968,9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17%。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苏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20,430,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678,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1243%。
表决结果:当选。
1.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朱金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20,430,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678,0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1243%。
表决结果:当选。
1.0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彭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20,430,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678,3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1249%。
表决结果:当选。
1.04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薛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19,010,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258,3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3792%。
表决结果:当选。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燕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21,230,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478,1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6715%。
表决结果:当选。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朱旭琦、李健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