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5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7 月,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沃基金”)诉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事项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2022 年 3 月,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1)京 74 民初 456 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本案移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处理。2024 年 9 月,法院作出(2022)吉 04 民初 3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新沃基金的起诉。同月,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新沃基金请求撤销(2022)吉 04 民初 32 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2024-058)。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的(2024)吉民终 393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新沃基金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为 4.67万元,共 1 件。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本次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新沃基金的起诉。本案件涉及事项为公司重整前的事项,公司积极采取了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案件涉及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等造成影响。
(二)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裁定书》等;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