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5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
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二、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5月4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218.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95元/股。
独立董事:周友苏、蔡美峰、干胜道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