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石化”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荣盛石化拟对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新材料”)提供委托贷款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人员沟通,查阅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对荣盛石化对逸盛新材料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了核查。
二、委托贷款的基本情况
为保障逸盛新材料的项目建设及稳定经营,公司及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拟向逸盛新材料提供112,200万元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自公司2021年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资金到位时间起算,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持有逸盛新材料49%股权的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有限”)及其股东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将按持股比例向逸盛新材料提供107,800万元委托贷款。
三、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1、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是 2017 年 11 月 27 日在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MA2AFXPF3N,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荣
盛路 1 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水荣,注册资本为 200,000 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 销 售 ; 合成 材 料销 售 ;化 工 产 品销 售 (不含 许 可 类 化工 产 品); 石油 制 品 销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出资 102,000 万元,占
逸盛新材料注册资本的 51%;恒逸有限出资 980,000 万元,占逸盛新材料注册资本的 49%。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2021年7月之前持有逸盛新材料50%的股权,公司董事长李水荣先生同时担任逸盛新材料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逸盛新材料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提供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拟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委托银行为逸盛新材料提供112,20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该项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结算,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交易的一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拟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向逸盛新材料提供委托贷款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向逸盛新材料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关联委托贷款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委托贷款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委托贷款金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本次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同意荣盛石化本次提供委托贷款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顾盼 罗傅琪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