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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鼎互联: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30

通鼎互联: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 京 大成 (南京 ) 律师 事务所

 关 于 通鼎 互联信 息 股份 有限公 司

 2021 年 第二 次临 时 股东 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联创科技大厦 A 座 7-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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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提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
讯网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的相关提案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一)14:00 在江苏省苏
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经济开发区小平大道 8 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刘东洋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告,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有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49,547,1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16,464,500 总额的 36.955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285,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1879 %。

  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有 1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51,833,1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7.1431 %。


  (二)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政府回购控股子公司土地房产等资产的提案》

  2、《关于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的提案》

  3、《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除上述提案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中,第3
项提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2项提案表决通过是第3项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上述提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永明                            黄  雄

                                经办律师:

                                              林 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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