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1 证券简称:通鼎互联 公告编号:2021-067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1年11月26日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9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11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3、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509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刘东洋(因董事长王家新先生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刘东洋先生主持)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51,833,1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133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43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7人,所持(代表)股份数8,319,5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65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3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9,547,1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950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55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85,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2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黄雄律师、林昕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关于政府回购控股子公司土地房产等资产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451,461,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9%;
反对371,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4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385%;
反对371,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6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451,810,4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
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96,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71%;
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2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451,461,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9%;
反对371,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4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385%;
反对371,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6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第二项提案表决通过是本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综上本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黄雄律师、林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