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授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1、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失去股权激励
资格,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因而
公司董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
合法的,本次调整的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2、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12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和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公司此次对股权激励
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7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江
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7月11日。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向113名激励对象授予753万股限
制性股票,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7月11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
予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谈振辉 周友梅 华纪平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