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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墨龙: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0

山东墨龙: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90            证券简称:山东墨龙        公告编号:2021-062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长刘云龙先
生及原董事会秘书刘民先生,于 2021 年 6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字[2021]66 号、鲁证调查字[2021]69 号、鲁证调查字[2021]7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对上述
人员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住所:山东省寿光市文圣街 999 号。

  刘云龙,男,1969 年 5 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山
东省寿光市上口镇双井口村 373 号。

  刘民,男,1975 年 2 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
董事会秘书,住址:山东省寿光市广场街 79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山东墨龙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山东墨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山东墨龙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截至 2020 年 1 月 19 日,张某荣是山东墨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山东墨龙 235,617,000 股股份,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 29.53%。2020 年 1 月 19 日,
张某荣与薛某林签署协议约定:张某荣拟将山东墨龙的控制权转让给薛某林或其指定的收购主体,具体转让股份数量为 198,617,000 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
24.89%;薛某林向张某荣支付履约定金人民币 5000 万元;薛某林承诺 2020 年 3
月底之前确定收购主体;双方在相关券商确定符合收购条件后签署《表决权委托
协议》等。1 月 20 日,薛某林向张某荣支付上述协议项下定金人民币 5000 万元。
该事项属于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山东
墨龙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 2020 年 11 月 26 日才在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涉及了上述转让内容。山东墨龙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参与协议签署全过程,并将一份协议带回山东墨龙保存,知悉上述事项并决定不予披露;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参与协议签署过程,知悉上述事项并未按规定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墨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协议、银行回单、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山东墨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云龙、刘民是对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山东墨龙发布的三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山东墨龙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4 月 24 日、4 月 30 日发布《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由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共同决定,并由刘民具体组织实施。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墨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山东墨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云龙、刘民是对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35万元罚款。

  二、对刘云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65 万元罚款。

  三、对刘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5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14.5.2 条、14.5.3 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董事会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以此为戒,加强内控,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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