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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1-13

新筑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的登记和锁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的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第三章  股份买卖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前的持股数量、变动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数量、成交均价、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年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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