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8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4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3 年 9 月 21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11,360,000 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81 元/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133 人
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3 年 7 月 9 日至 2023 年 7 月 1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于<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等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8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 13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1,183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情况
(一)授予日:2023 年 8 月 28 日。
(二)授予数量:11,360,000 股。
(三)授予登记人数:133 人。
(四)授予价格:3.81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实际认购数量情况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类别 数量(股) 予限制性股票总 草案公告日股
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骨干(133 人) 11,360,000 100% 1.28%
合计 11,360,000 100% 1.2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八)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5.00 亿元,
或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7.21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2024 年两年累计净利润值不低于 10.20 亿元,
或 2023 年-2024 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138.46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2025 年三年累计净利润值不低于 15.60 亿元,
或 2023 年-2025 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213.98 亿元。
注:1、“营业收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营业收入为准。
2、“净利润”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层面系数: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B C D 及以下
个人层面系数 100% 80% 0%
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期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期激励计划。
(九)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控制权发生变
化。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与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后,在签订认购协议及缴款验资环节过程中,4 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部分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 70,000 股,6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 400,000 股,公司对上述合计 470,000 股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直接调减取消授予。因此,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39 人
变更为 133 人,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1,830,000 股变更为 11,360,000 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实施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