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关于再次调整关联方以资抵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内容表示认可,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再次调整关联方以资抵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国福、葛夫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