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众应互联 公告编号:2021-023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与谷红亮、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之资产购买协议》。公司以自筹资金4.75 亿元收购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相 关 内 容 详 见 2017 年 7 月 20 日 在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购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0)。
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2021年2月10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2021年4月2日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苏0583执3866号】、《执行裁定书》【(2021)苏0583执3866号】、《限制消费令》【(2021)苏0583执386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执行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5,863,539.00元及逾期利息;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支付申请执行费103,264.00元。
本院立案后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10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966,803.00元。
2、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四、《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你(单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应付股权转让价款及延期支付利息已体现在公司财务报表范围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按规定计入 2021 年当期损益,本次诉讼未对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
2、《执行裁定书》;
3、《限制消费令》。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