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48 证券简称:嘉戎技术 公告编号:2025-005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0 日
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同翔)产业基地布塘中路 1670-2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王如顺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总股本为 116,497,080
股,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5,869,980 股(已剔除回购账户中公司股份数627,100 股)。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0,931,0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4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0,789,3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2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4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099,0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957,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4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3%。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885,9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43%;反对 4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0%;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3,9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97%;反对 4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66%;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873,1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5%;反对 5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6%;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41,1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875%;反对 5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49%;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876,8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 5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3%;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44,8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777%;反对 5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86%;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蒋林煜先生、王如顺先生、董正军先生、段丽君女士、陈锦玲女士、王思婷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4.01、选举蒋林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789,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57,3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433%。
蒋林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选举王如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789,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57,3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433%。
王如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选举董正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809,5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77,5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362%。
董正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4、选举段丽君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789,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57,3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433%。
段丽君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5、选举陈锦玲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791,4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59,4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947%。
陈锦玲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6、选举王思婷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789,3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57,3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435%。
王思婷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王肖健先生、徐平先生、刘苑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5.01、选举王肖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791,6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59,6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993%。
王肖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选举徐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809,3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77,3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312%。
徐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3、选举刘苑龙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789,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57,3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432%。
刘苑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陈琼女士、李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6.01、选举陈琼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791,6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59,6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993%。
陈琼女士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02、选举李飞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809,3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77,3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31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张欣律师、赖书琪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