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众应互联 公告编号:2021-020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收到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的《传票》((2021)兵 0401 民初 223 号)和《起诉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6 日作出的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三)《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冉盛盛瑞公司)为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应互联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
为 24.04%。2021 年 2 月 22 日冉盛盛瑞公司出具《表决权委托协议》,冉盛盛瑞公司
将持有的众应互联公司总股本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及提名、提案权等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权利唯一地且全权委托给吴瑞行使。被告众应互联公
司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吴瑞向大会提交推举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及修订章程的议案,被告众应互联公司未接受吴瑞向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也未说明理由,且以冉盛盛瑞公司不具有表决权为由,对吴瑞投票未计入股东大会投票总数。原告冉盛盛瑞公司认为,被告众应互联公司股东大会剥夺原告冉
盛盛瑞公司表决权的行为错误,故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6 日作出的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二、民事传票的内容
1、案号:(2021)兵 0401 民初 223 号
2、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3、被传唤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工作单位或者住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开元路 4-2 号二楼科技众创空间 2-114 室
5、传唤事由:开庭
6、应到时间:2021 年 04 月 29 日 16 时 00 分(北京时间)
7、应到处所:5 号法庭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本次诉讼事项的结果应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传票》。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