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经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始生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为了规范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 为了规范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 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1 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中小企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2 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六)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任; (七)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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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审议通过,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
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内公告以下内容: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额及投资计划等;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4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
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当提交 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还应当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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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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