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经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始生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 第一条 为规范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易,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
1 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 关联方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参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主要包括: 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或业务;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2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代理(含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十六)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十七)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通过其他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三) 公司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四) 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三)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公司或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法人。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法人或者其
(七)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法人。 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包括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4 (三)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成员;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 本条第(一)、(二)及(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
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 公司或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自然人;
(六)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自然人。
6 第六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述第四条、第五条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的标的为股权资产的,在董事会审议前或董事会向股东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的标的为股权资产的,在董事会审议前或董事会向股东大
大会提交审议前,应当取得交易标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审计截 会提交审议前,应当取得交易标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
止日距相关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不超过 6 个月);关联交易的标的为股权外的 距相关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不超过 6 个月);关联交易的标的为股权外的其他非
其他非现金资产的,应当取得交易标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拥有决策权 现金资产的,应当取得交易标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拥有决策权限的公司
限的公司内部决策机构最终批准关联交易之日不超过一年)。 内部决策机构最终批准关联交易之日不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