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54 公司简称:松芝股份 公告号:2017-060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通知情况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7月11日14:30-15: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虹梅路2975号虹梅嘉廷酒店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陈焕雄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189,081,647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44.80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87,869,2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1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12,4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7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073,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8,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5,9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42%;反对8,4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二)《关于2016年度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073,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8,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5,9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42%;反对8,4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073,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8,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5,9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42%;反对8,4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四)《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073,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8,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5,9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42%;反对8,4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龚嘉驰律师和崔源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