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13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1、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12 号)核准,由主承销商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证券”)承销,本公司与特定投资者深圳前海丰实云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华富基金-鸿盛 14 号资产管理计划”、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天弘基金定增 40 号资产管理计划”、深圳前海安鹏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股份认购合同》,非公开增发人
民币普通股(A 股) 17,074.5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7.57 元,
募集资金总额 299,999.99 万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各项发行费 1,773.07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298,226.9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12 月 07 日存入本公司专用账户,
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5】48100015 验资报告验证。
2、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91 号)核准,由主承销商恒泰长财证券承销,本公司与康
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非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9,411.7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
币 16.32 元,募集资金总额 480,000.00 万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各项发行费 1,577.41 万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8,422.5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09 月 30 日存入本
公司专用账户,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48100010
验资报告验证。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2019 年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本年使用金额
置换 直接 累计手 异常变动- 异常变动-南
以前年度已投 先期 投入 暂时补 偿还 手续 累计利息 累计投资
续费支 偿还银行借 京中院司法划 年末余额
入 投入 募集 充流动 银行 费支 收入 收益
出 款(注2) 扣
项目 资金 资金 借款 出
金额 项目
221,455.06(注 - 308.2 - -
0.01 8,246.94 5,490.51 167.90 38,791.98 10.13 51,231.06
1) 5
2、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本年使用金额
置换 异常变动-
以前年度已投 暂时 累计利息 累计投资 累计手续 异常变动-南京
先期 偿还 手续 偿还银行借 年末余额
入 直接投入募 补充 收入 收益 费支出 中院司法划扣
投入 银行 费支 款(注2)
集资金项目 流动
项目 借款 出
资金
金额
346,982.75(注 - -
- 15,866.01 0.06 5,202.29 5,278.49 -29.18 26,842.05 7.33 100,035.54
1)
注 1:以上 1、2 的以前年度投入项目包含支付化学赛鼎 21.74 亿元、支付宇龙汽车 2.79
亿元。
注 2:偿还银行借款:银行擅自划扣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借款。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本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并于2014年11月0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经营需要,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与专项使用管理。
1、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514467772003);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厦行中关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8016100000002475);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10528301040056868);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04344800002057);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696204194);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
下 简 称“ 交 通银 行 张家 港分 行 ”) 签 订 了《 募集 资 金四 方 监管 协议 》(账 号 为
325387509018800002030);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1102028519000240882);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32201560001103420000)。
2、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
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1102028529000277272);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张家港港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32250198625500000439);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325387509018800004476);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10276000000881228);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10528301040055365);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89170155200000369);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厦行中关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8016100000003927);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539169597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