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中南路 3 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飞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0 人,
代表股份 703,431,4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1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703,431,4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9.4117%。本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 703,229,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13%;反对票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8%;弃权票 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77,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94.9191%;反对票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5630%;弃权票 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3.517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703,229,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13%;反对票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8%;弃权票 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77,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94.9191%;反对票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5630%;弃权票 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3.517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703,229,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13%;反对票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8%;弃权票 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77,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94.9191%;反对票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5630%;弃权票 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3.517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703,229,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13%;反对票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8%;弃权票 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77,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94.9191%;反对票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5630%;弃权票 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3.517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703,229,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13%;反对票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8%;弃权票 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77,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94.9191%;反对票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5630%;弃权票 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3.517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703,229,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13%;反对票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8%;弃权票 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77,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94.9191%;反对票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5630%;弃权票 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3.517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703,229,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13%;反对票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8%;
弃权票 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77,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94.9191%;反对票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5630%;弃权票 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3.517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703,229,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13%;反对票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8%;弃权票 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77,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94.9191%;反对票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5630%;弃权票 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3.517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703,229,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13%;反对票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8%;弃权票 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77,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94.9191%;反对票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5630%;弃权票 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3.517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703,229,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13%;反对票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8%;弃权票 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77,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94.9191%;反对票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5630%;弃权票 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3.517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