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收购
浙江杭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及《公
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杭州巨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对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浙江杭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1、该关联交易以杭叉控股 2010 年一年又一期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和评估值为
依据,结合巨星集团收购杭叉控股股权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经交易
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249,067,680 元收购浙江杭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的股权,是公司主营业务的延伸,目的是提高公司的资产收益率和持续盈利
能力。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股权转让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独立,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
设前提合理,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和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预期收益
可实现,评估定价公允。
4、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也没有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使用超募资金
收购浙江杭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蒋赛萍: 余闻天: 陈 俊: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