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1-034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
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6 月 7 日以电话和微信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在公司二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
事 9 名,其中董事刘飞舟先生、独立董事王涌先生、李馨子女士、周杰先生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鹏达先生主持,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一、 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已完成,公司注册资本
由 480,000,000 元增加为 489,680,000 元。公司总股本由 480,000,000 股调整为
489,680,000 股,因此需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另外,根据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详见附件一《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因独立董事周杰先生已申请辞职,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阎丽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阎丽明女士简历见附件二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独董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正案
序号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1 第六条 4.8 亿元。 币 489,680,000 元。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 亿 公司股份总数为
2 第十九条 股,均为普通股。 489,680,000 股,均为
普通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本;
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的其他公司合并;
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3 第二十三条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 其股份的。
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
活动。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
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4 第二十四条 (二)要约方式; 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条第(一)项、第(二)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项、第(五)项、第(六)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二) 项、第(四)项情形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者注销。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 决议。
5 第二十五条 股份,将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工。 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