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0,820,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3,284,269
元 元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2 第八条 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法定代
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
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3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支付相同价额。 额。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503,284,269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0,820,000 股,均 股,设立时发行 15,000 万股,均为
4 第二十条 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普通股。
公司的全部股份采用面额股,每股
1 元。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5 第二十一条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主体提供任何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本: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6 第二十二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议。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
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
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7 第二十六条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第二十六条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