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1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大宗交易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收到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阮加春先生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静波女士的告知函,阮加春先生于2018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2,0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其中通过上述大宗交易方式向阮静波女士合计转让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5%。
一、本次股份变动情况
出让方 受让方 交易方式 交易时间 交易均价 交易股数 占总股本
名称 名称 (万股) 比例(%)
-- 大宗交易 2018-11-28 8.02 1,000 0.87
阮静波 大宗交易 2018-11-28 8.02 650 0.56
阮加春
阮静波 大宗交易 2018-11-29 8.13 400 0.35
阮静波 大宗交易 2018-11-30 8.00 45 0.04
合 计 -- -- -- 2,095 1.82
二、本次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 占总股本 股数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93,507,763 8.13 72,557,763 6.31
阮加春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3,376,942 2.03 2,426,942 0.21
高管限售股份 70,130,821 6.10 70,130,821 6.10
合计持有股份 170,381,054 14.81 181,331,054 15.76
阮静波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2,595,263 3.70 45,332,763 3.94
高管限售股份 127,785,791 11.11135,998,291 11.82
本次股份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爱娟、阮静波、阮靖淅、阮加春、阮吉祥、张云达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525,155,5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65%。其中,张爱娟持有公司股份192,454,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3%;阮静波持有公司股份170,381,0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81%;阮靖淅持有公司股份64,151,8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8%;阮加春持有公司股份93,507,7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3%;阮吉祥持有公司股份2,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1%;张云达持有公司股份2,259,9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
本次股份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张爱娟、阮静波、阮靖淅、阮加春、阮吉祥、张云达,六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515,155,5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8%。其中,张爱娟持有公司股份192,454,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3%;阮静波持有公司股份181,331,0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6%;阮靖淅持有公司股份64,151,8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8%;阮加春持有公司股份72,557,7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1%;阮吉祥持有公司股份2,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1%;张云达持有公司股份2,259,9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张爱娟、阮静波、阮靖淅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三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由426,987,810股变更为437,937,8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6%。张爱娟、阮静波、阮靖淅、阮加春、阮吉祥、张云达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六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由525,155,563变更为515,155,5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8%。
2、阮加春先生本次减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股东阮加春作为公司董事,均严格遵守了其承诺:
(1)在公司IPO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作为董事承诺:公司股票上市36个月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除上述关于股份的承诺外,阮加春先生未作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本次减持未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
4、阮静波女士此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定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备查文件
1、阮加春先生、阮静波女士出具的《股份变动情况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