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7 证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24-014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 年 2 月 5 日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7,782.00 万股
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1.25 元/股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4 年 2 月 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1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8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25 元/股。具体情况
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727.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9,812.295 万股的 4.43%。其中首次授予 7,782.0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9,812.295 万股的 3.54%;预留
1,945.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9,812.295 万股的0.89%,预留部分不超过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划授出权益 划公告时公
(万股) 数量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胡晋 董事长 2,198.0000 22.5957% 0.9999%
国磊峰 董事、总经理 2,198.0000 22.5957% 0.9999%
周康 董事、副总经理 235.0000 2.4158% 0.1069%
李润宝 副总经理 235.0000 2.4158% 0.1069%
王小航 副总经理 235.0000 2.4158% 0.1069%
刘月寅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00.0000 1.0280% 0.0455%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581.0000 26.5330% 1.1742%
(共 109 人)
预留部分 1,945.5000 20.0000% 0.8851%
合计 9,727.5000 100.0000% 4.4254%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注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授
予完成,则预留部分限售期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5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5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5、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考核一次。
以 2023 年业绩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不包含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值(以下简称“考核业绩”)比2023 年业绩增长率进行考核,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为基数,2024 年考核业绩增长率不低于 6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为基数,2025 年考核业绩增长率不低于 8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为基数,2026 年考核业绩增长率不低于 100%
注:上述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年度、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5 年授予完成,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考核一次。2025 年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为基数,2025 年考核业绩增长率不低于 8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为基数,2026 年考核业绩增长率不低于 100%
注:上述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本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发布的对激励对象分类分年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来确定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1) 生产机构人员:所在机构完成年度预算指标 90%及以上;
2) 销售及商务人员:所在事业部/商务部完成年度预算指标 90%及以上、且个人年度业绩指标达到 90%及以上;
3) 全体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评分达到 80 分及以上。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且符合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当年解除限售的比例解除限售。
因个人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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