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 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21-11-114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森科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9:15至2021年11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人,代表股份335,349,9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5380%。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252,408,076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6.963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82,941,84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5743%。
3、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亚平和罗增进2名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经重述和修订的股东协议>等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357,8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8%;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2%;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041,3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6%;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3%;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
因本次交易方之一兴森众城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邱醒亚先生控制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其他企业,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邱醒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岚女士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5,345,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亚平律师、罗增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兴森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