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太安堂 公告编号:2018-048
债券代码:112336 债券简称:16太安债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6月1日下午2:5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
下午3:00—2018年6月1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金园工业区揭阳路28号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麒麟园中座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柯树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4人,代表公司表决权股份
数305,413,096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890.72万股的39.7204%。
2、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表决
权的股份数 304,589,701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76,890.72万股的
39.6133%。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1 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
823,395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890.72万股的0.1071%。
4、中小投资者参加情况
中小投资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1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823,395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890.72万股的0.1071%。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
同意 304,613,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3% ;反对 799,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9391%;反对799,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06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 305,024,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9% ;反对 388,2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2.8422%;反对388,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47.15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304,669,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7% ;反对 743,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402%;反对743,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0.2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周姗姗律师和于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