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3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1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公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股东华融公司、杭开电气、毛绍融、赵大为均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股东毛绍融、赵大为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2008年6月,本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12家企业的股权及部分现金对本公司进行了增资,上述增资涉及的企业于2008年6月30日办理了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中,集团公司将其所持有的透平公司及临安企管公司的股权投入本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日为2008年6月30日,本公司自2007年1月1日将透平公司及临安企管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08年度及2007年度,本公司上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被合并方合并前净利润分别为3,275.51万元、5,297.35万元。
2、本次发行前,华融公司持有发行人22.549%的股份,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同时持有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融证券99.34%的股份。华融公司作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可能因本次发行而取得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升值等利益,华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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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对保荐人施加影响,并通过保荐人对保荐代表人施加影响。上述因素可能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依据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并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据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推荐发行人上市并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保荐职责。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严格履行保荐职责,但考虑到本次发行存在关联保荐和承销的情况,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关联保荐和承销可能引致的风险。华融公司承诺在发行人完成上市并在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的限售期满后,在国家有关债转股股权减持政策以及国有金融机构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有关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持股比例降低至7%的范围内。
3、本公司原生产厂区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388号,受城市规划的限制,本公司在原生产厂区无法实施大规模技术改造。为满足企业发展需要,本公司及本公司15家参、控股企业的生产基地于2009年整体搬迁至临安开发区,本公司科研部门、销售部门及管理部门仍保留在杭州市。本公司及共同搬迁的本公司参、控股企业于2006年12月正式启动位于临安开发区的新生产厂区建设工程,至2009年8月底已完成全部搬迁工作并投入正常生产。本公司整体搬迁后,因土地使用权摊销及固定资产折旧上升,以及因整体搬迁而新增的搬迁专项借款利息、向职工支付的各类补贴等,预计将年增加成本费用约2,600万元,可能对公司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4、本公司主要从事大中型成套空气分离设备的生产及销售业务,煤化工行业和钢铁行业是本公司大中型成套空气分离设备产品的重要应用领域。以销售收入为统计口径,2009年度,本公司向国内煤化工企业及钢铁企业销售的大中型成套空气分离设备占公司全部大中型成套空气分离设备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76%和10.11%,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82%和6.19%。目前,国家将煤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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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及钢铁行业列为产能过剩行业并严格限制其扩大产能,国家现阶段对煤化工行业和钢铁行业的产业政策可能对本公司大中型成套空气分离设备产品未来的市场需求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5、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河南气体项目的项目用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该项目的土地使用存在风险。
6、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4]21号)的有关规定,经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A股首发上市涉及国有股转持问题的批复》(浙国资法产[2009]43号)批准,在本公司境内发行A股并上市后,按本次发行7,100万股计算,本公司国有股东集团公司应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47.5758万股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7、依据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数据,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7,597.25万元。2010年1月28日,公司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3,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共计分配利润13,200万元。同时决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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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股数:
7,100万股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17.71%
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
发行市盈率1:
【 】倍(每股收益按照2009年经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盈率2:
【 】倍(每股收益按照2009年经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2.96元(本公司200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所有的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元(本公司200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所有的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发行市净率1:
【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发行市净率2:
【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方式:
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股份的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公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股东华融公司、杭开电气、毛绍融、赵大为均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股东毛绍融、赵大为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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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销方式:
承销团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 】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 】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 】万元,主要内容包括:
承销费及保荐费用:【 】万元
会计师费用:【 】万元
律师费用:【 】万元
发行手续费:【 】万元
推介费:【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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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发行人名称: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GZHOU HANGYANG CO., LTD.
注册资本:
3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蒋明
设立日期:
2002年12月18日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388号
邮政编码:
310004
电话号码:
(0571)85869078
传真号码:
(0571)85372780
互联网址:
www.hangyang.com
电子信箱:
investor@hangyang.com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本公司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2]84号文批准,在杭州杭氧科技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
2002年7月2日,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股东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同意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原有五位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于2002年9月14日签订《发起人协议》。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2]84号文批准,有限公司依据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浙东会审[2002]第689号《审计报告》,以2002年5月31日为基准日的经审计净资产14,308万元,按1:1折股,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