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关于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
路 268 号;
陈汉康,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周景春,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高翔,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康盛股份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因对 2018 年度应收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的会计减值进行了重新评估和前期会计
— 2 —
差错更正,公司对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
整。调整事项导致公司 2018 年度净利润由-1,252,162,252.71 元
更正为-507,429,926.71 元,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
账款、资产总计及所有者权益等各增加 744,732,326.00 元; 2019
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资产总计及所有者权益等各增
加 743,852,563.00 元。
康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康盛股份时任董事长陈汉康、时任总经理周景春、时任财务
总监高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康盛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陈汉康、时总经理
周景春、时任财务总监高翔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3 日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