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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18 深市 康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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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03

深交所:关于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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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
路 268 号;
陈汉康,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周景春,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高翔,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康盛股份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因对 2018 年度应收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的会计减值进行了重新评估和前期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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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更正,公司对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
整。调整事项导致公司 2018 年度净利润由-1,252,162,252.71 元
更正为-507,429,926.71 元,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
账款、资产总计及所有者权益等各增加 744,732,326.00 元; 2019
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资产总计及所有者权益等各增
加 743,852,563.00 元。
康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康盛股份时任董事长陈汉康、时任总经理周景春、时任财务
总监高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康盛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陈汉康、时总经理
周景春、时任财务总监高翔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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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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