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以2021年12月10日为授
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授予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关 峻
刘 捷
龚国伟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