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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腾达:长安信托-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公告日期:2018-01-12

合同编号:【安集腾达17462139】

中信登产品编码:【ZXD31C201712110040386】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

                               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

                               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

                               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

                               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长安信托-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目录

一、释义......3

二、信托当事人......6

三、信托目的......7

四、信托规模、信托期限......7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8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9

七、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14

八、信托单位......15

九、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19

十、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23

十一、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26

十二、信托计划的预警止损......33

十三、风险揭示与承担......37

十四、信托受益权的继承、转让......44

十五、信托计划的延期、终止、清算与分配......45

十六、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7

十七、受益人大会......52

十八、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54

十九、信息披露......54

二十、违约责任......55

二十一、不可抗力......55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56

二十三、通知和送达......56

二十四、其他事项......57

    一、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编号为【安集腾达17462139】的《长

安信托-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与补充。

    2、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长安信托-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信托文件: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认购风险申明书》。

    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编号为【安集腾达17462139】的《长安信托-齐

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5、《认购风险申明书》:指《长安信托-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6、《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指受托人、保管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的编号为【安集腾达17462139】的《长安信托-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7、委托人:指信托合同项下将信托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的主体。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别不同,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8、优先(级)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9、一般(级)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0、受托人:指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继任的受托人。

    11、受益人: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主体。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12、优先(级)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即优先委托人也为优先受益人。

    13、一般(级)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即一般委托人也为一般受益人。

    14、保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15、证券经纪商:指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获取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的不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17、优先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优先信托受益权,为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于一般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支付的权利。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

    18、一般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一般信托受益权,为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人获得剩余信托利益支付的权利,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19、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其中签订信托合同的优先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优先信托资金,签订信托合同的一般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一般信托资金。

    20、追加(增强)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资金追加义务人追加给信托计划的资金;追加增强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但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并不因此而增加,也不影响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信托单位的比例。

    21、补仓义务人/资金追加义务人:指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5706040346P)。

    22、信托财产:指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资金以及对其管理、运用后形成财产的总和。

    23、信托财产专户: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的统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的交易账户。

    24、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于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5、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每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信托单位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0.01),第三位四舍五入。

    26、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的价值。

    27、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28、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29、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

    30、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指优先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为优先受益人A类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B类第一部分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利益和优先受益人B类第三部分信托利益。

    31、关联方:指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委托人,以及受托人或委托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2、估值日:本信托计划估值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T日),受托人将于T+1日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估值核对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核算日及信托终止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

    33、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的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及信托

计划终止日。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核算日期顺延。

    34、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

    35、临时开放日:本信托计划设有临时开放日,经优先委托人发起临时开放日申请并由受托人确认。

    36、建仓期: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以大宗交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及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之日。建仓期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之日以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发送之通知中具体时间为准。

    37、锁定期:为信托计划以大宗交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及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之日起12个月。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之日以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发送之通知中具体时间为准。

    38、信托份额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变化、认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39、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40、保障基金:指由保障基金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筹集和管理的基金。

    41、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向受托人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之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42、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指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为保障基金开立的专用账户。

    43、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基金资金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户。

    44、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二、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

    本合同的委托人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委托人。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成程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

    联系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15、23、24、35、

36层

    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委托人同时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三、信托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按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合法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以实现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四、信托规模、信托期限

    1、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设立时的预计募集规模不超过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小写:【750,000,000.00】元)。其中,优先委托人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亿柒仟伍佰万】元整(小写:【375,000,000.00】元)(“优先级最高募集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