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408 深市 齐翔腾达


首页 公告 齐翔腾达:长安信托-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齐翔腾达:长安信托-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公告日期:2018-01-12

合同编号:鑫单齐翔17462139

中信登产品编码:ZXD31C201801100000624

长安信托-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目录

一、释义......3

二、信托当事人......5

三、信托目的......6

四、信托规模、信托期限......6

五、信托的推介和成立......6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7

七、 信托单位份额申购赎回......10

八、信托单位......11

九、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15

十、信托费用与税费......19

十一、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21

十二、信托的预警止损......23

十三、风险揭示与承担......23

十四、信托的延期、终止、清算与分配......30

十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31

十六、受益人大会......35

十七、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38

十八、信息披露......38

十九、违约责任......39

二十、不可抗力......39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39

二十二、通知和送达......40

二十三、其他事项......41

    一、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编号为【鑫单齐翔17462139】的《长

安信托-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与补充。

    2、信托/本信托:指“长安信托-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

    3、信托文件:指规定本信托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以及《认购风险申明书》。

    4、《认购风险申明书》:指《长安信托-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5、《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指受托人、保管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的编号为【鑫单齐翔17462139】的《长安信托-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6、委托人:指信托合同项下将信托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的主体。

    7、受托人:指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继任的受托人。

    8、受益人:指在本信托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主体。

    9、保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10、证券经纪商: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

    12、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3、信托财产:指加入本信托的全部信托资金以及对其管理、运用后形成财产的总和。

    14、信托财产专户:指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的统称。信托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托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的交易账户。

    15、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于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16、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每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信托单位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0.01),第三位四舍五入。

    17、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的价值。

    18、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19、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20、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

    21、追加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委托人追加给信托计划的资金;追加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但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并不因此而增加。

    22、关联方:指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委托人,以及受托人或委托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3、估值日:本信托估值日为信托成立后的每个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T日),

受托人将于T+1日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估值核对日为信托成立后的每周最后一

个交易日、核算日及信托终止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

    24、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终止日。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核算日期顺延。

    25、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

    26、开放日:本信托设有开放日,经委托人发起开放日申请并由受托人确认。

    27、建仓期:为信托成立日至信托以大宗交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及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之日,建仓期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本信托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之日以委托人向受托人发送之通知中具体时间为准。

    28、锁定期:为信托以大宗交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及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之日起12个月。本信托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之日以委托人向受托人发送之通知中具体时间为准。

    29、信托份额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变化、认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30、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31、保障基金:指由保障基金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筹集和管理的基金。

    32、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向受托人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之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33、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指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为保障基金开立的专用账户。

    34、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基金资金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户。

    35、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二、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

    本合同的委托人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委托人。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成程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

    联系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15、23、24、35、

36层

    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成立时的委托人同时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三、信托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按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合法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本信托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以实现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四、信托规模、信托期限

    1、信托的规模:信托设立时的预计募集规模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100,000,000.00】元)。信托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实际募集情况调整最高募集金额,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2、信托期限:信托预期存续期限为60个月,自信托成立日起计算。建仓期

自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信托期满后,经受托人同意,本信托期限将顺延。

    五、信托的推介和成立

    (一)信托推介期为:年月  日至    年月 日(受托人根据发行、认

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二)本信托预计于    年月 日成立(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可

公告提前或延期成立,具体成立日期以成立公告为准)。

    (三)信托的成立

    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信托成立:

    (一)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二)委托人交付相关认购费用(如有)。

    (三)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信托合同经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五)全部资金到账日即为信托成立日。

    信托成立日由受托人确定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信托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受托人于确认不符合成立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

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实际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活期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退还给投资者。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一)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之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管理并有权支配的财产。本次投资经过其内部相关审批或授权,不违反其管理资产的相关投资范围。

    3.委托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超过部分按照

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首次认购金额下限。

    4.信托合同份额的要求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额不超过《信托公司单一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限。

    5、认购资金为人民币资金,认购方式为银行转账,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

    (二)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费用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份额时,本信托不收取认购费用。

    (三)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指定银行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  名: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69010078801700000557

    开户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发送的《信托份额认购通知书》后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