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询问、积极调查和沟通的基础上,对公司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
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2 月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2 月 7 日,首次授予价格为 5.49 元/股,
并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向符合条件的 10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6,686,500 股限制性股票。
2020 年 2 月 7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钱志昂:
王清华:
杨 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