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增对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通过对公司新增对子公司担保议案的审查,认为:该议案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是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银行综合授信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发展需要。提供上述担保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同意公司关于新增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解川波、潘自强、郭孝东、王敏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