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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Dabeinong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 号中关村大厦14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1-1-2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票数量 6,08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35.00 元
网上发行日期 2010 年3 月29 日
拟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0,08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邵根伙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
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
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邱玉文、李绍明、甄国振、
赵雁青、徐信兵、薛素文、吴文、谈松林、张国平、徐新寅、宋维
平、陈忠恒)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本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
卖出本公司股份。上述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
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0 年2 月26 日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它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招股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
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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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1、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4,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6,080 万股普通股,发行
后总股本40,080 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法定要求外,本公司股东邵根伙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
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经本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
并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为387,591,744.93 元。
3、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1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
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
定,本公司以及生产、销售饲料、农产品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免征增值税;植保产品生
产企业增值税率为13%,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销售动保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企业,增值
税率为3%-17%(2009 年1 月1 日前为4%-17%)。
○2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是第二批和第四批农业1-1-5
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及大部分从事饲料和种子业务
的子公司在2007 年免征所得税。
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川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
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 号)和《国务院关于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的规定,从2007 年度起
至2010 年止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本公司以及子公司北京大北农动物保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绿色农华植保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高大北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
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北京科高
大北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从2009 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15%,其他企业从2008
年度开始,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15%。
本公司之子公司韶山大北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为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
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从2009 年起
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15%。
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大北农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绿色农华植保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北京绿色农华植物营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设立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
技术企业,上海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设立于上海浦东新区的企业,厦门绿色巨农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泰枫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为设立于厦门经济特区的企业。上述子公
司在报告期内享受不同程度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
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之规定,本公司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及牲畜、
家禽饲养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公司近三年一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比例分别为3.22%、
17.41%和15.79%。
如果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及子公司不再符合相关税收优惠
政策,公司的税收负担将会上升,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1-1-6
4、公司生产经营地分散且多家子公司经营亏损
公司设有62 家控股子公司,分布在全国24 个省、市、自治区。根据2009 年度的
财务数据,在公司全部62 家控股子公司中,有18 家出现一定幅度的经营亏损。这些公
司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受公司饲料产品发展战略的影响及部分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经营尚
未完全走上正轨。如果本公司不能进一步有效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提升亏损子公司的
盈利能力,缩小亏损面,将有可能影响本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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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发行人声明............................................................... 3
重大事项提示............................................................. 4
第一节 释 义......................................................... 11
第二节 概览............................................................ 17
一、发行人简介......................................................... 17
二、主要荣誉、奖励和资质............................................... 18
三、本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19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介..................................... 22
五、本公司主要会计数据................................................. 22
六、本次发行情况....................................................... 24
七、本次募集资金投向................................................... 24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25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25
二、与发行有关的机构和人员............................................. 25
三、发行人与有关中介机构的股权关系和其他权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