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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76 深市 新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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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0-03-04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6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南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1-1-1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意向书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
    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数:不超过3,800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
    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2010 年3 月12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15,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
    团)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股东门洪强、丛强滋、宋军利、谷亮分别承诺: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
    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威海联众利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中新增持有的200 万股股份,自持有之日(2007 年8 月3 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新增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持有公司股票的,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46 名自然人股东还分别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后第十三个月起三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国有股东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2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作出承诺: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股份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国资产权函[2009]96 号)要求,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中国华融将其所持发行人的11.79 万股国有股转由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其他国有股东以现金上缴中央金库方式替代转持国有
    股。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部分国有股将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保荐人(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0】年【1】月【22】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3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1,2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3,800 万股流通股,
    发行后总股本为15,000 万股,均为流通股。
    公司控股股东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威海联众利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此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
    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
    新增持有的200 万股股份,自持有之日(2007 年8 月3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新增股份。
    公司其他法人股股东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山东鲁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门洪强、丛强滋、宋军利和监事谷亮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此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
    公司监事邱林、李斌、李志雄,高级管理人员宋森、董述恂、孙玮、许志强、4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姜天信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其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阮希昆、高明、于海波、袁勇、黄松涛、彭远斌、鞠洪涛、黄明东、杨民、
    刘晓、张岩、丛光、鞠远滋、门喜波、邱海波、陈大相、王滨海、赵国建、王辉、
    丛培诚、张永胜、郑维信、刘继峰、范永忠、区敏刚、邢胜强、胡世昌、郝永
    峰、刘锋、车军、鞠成光、刘春明、王春涛、丛新元、刘宏伟、王国强、戚艳
    莉、刘军华、邹竹、于鹏、孙建宇、蔡海蓉、隋月平、刘妙霞、王德强、张继刚
    46 名自然人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此外,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后第十三个月起三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国有股东北洋集团、山东省高新投、中国华融、威海国资集团、鲁信投
    资分别作出承诺: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
    施办法》和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持
    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国资产权函[2009]96 号)要求,承担并履行相应部分国有
    股转持义务。其中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部分国有股将由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08 年2 月1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08
    年3 月8 日召开的2007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若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
    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有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
    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三、发行人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因素”章节全文,并提
    醒投资者特别关注如下风险:
    (一)控股股东控制力下降的风险
    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6,000 万股,其中北洋集团持有2,056.47 万股股份,持5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股比例为34.2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2004 年、2007 年公司进行了两次增资,
    注册资本增加至11,200 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北洋集团仍持有公司
    2,056.47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降低至18.3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公开发行3,800 万股后,北洋集团持股比例将下降至13.71%。
    北洋集团对公司绝对持股比例较低,且公司上市后的持股比例存在进一步稀
    释的可能。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2007年7月公司增资扩股时,新股东联众
    利丰将其增持的公司2,000万股股份的股东表决权、董事及监事提名权等股东权
    利委托北洋集团行使,委托期限5年;同时,联众利丰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后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上述安排虽有利于保持发行人治理结
    构和管理团队的稳定,但公司仍面临控股股东控制力下降的风险。
    (二)资产抵押的风险
    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公司位于新威路11 号10 层和11 层、庙耩路附3
    号、火炬路169 号、火炬路169-1 号的办公及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合计23,813.31
    平方米,以及与上述房产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初村新区初羊线以南、初
    村河北、双岛湾西及环翠区张村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308,482.19 平方
    米,已用于公司的贷款抵押。该部分抵押的资产是公司开展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
    账面净值为13,990.15 万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26.45%。
    如果公司资金安排或使用不当,使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导致公司未能在合同
    规定的期限内归还贷款,银行将有可能采取强制措施对上述资产进行处置,从而
    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公司存在资产抵押的风险。
    (三)投资收益与非经常性损益风险
    公司持有山东华菱30%的股权,持有华菱光电35%的股权,是公司投资净
    收益的主要来源。200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