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6 证券简称:新北洋 公告编号:2017-057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13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12日至12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2
日15:00至2017年12月13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仑路126号新北洋行政办公楼七楼。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丛强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0,648,349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44.4422%。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277,782,0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988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866,2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539%。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873,9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978%。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并通过《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9,352,11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1%;
反对1,296,23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577,6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10%;反对1,296,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9,352,11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1%;
反对1,293,23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8%;弃权3,000股,占出
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577,6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10%;反对1,293,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30%;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6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890,47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3%;
反对1,254,73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1%;弃权1,503,139股,
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7,116,0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03%;反对1,254,7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58%;弃权1,503,1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39%。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169,17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03%;
反对3,476,17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6%;弃权3,000股,占出
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胡家军律师、王廉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