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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09-28

亚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的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的用途。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是基于公司现状及长远发展战略考虑,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调整用途后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调整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二、关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前,公司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深化公司和下属公司经营层的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和下属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独立董事:刘晓一、王维安、傅黎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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