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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6

亚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员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审议本次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12个月,至2023年1月25日止。

                                    独立董事:刘晓一、王维安、傅黎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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