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拟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在其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其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学斌
袁友军
崔小乐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