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69 证券简称:卓翼科技 公告编号:2021-118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卓翼科技”)原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夏传武先生之配偶韦舒婷女士,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1]33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原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
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了夏传武先生转发的由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1〕83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传武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夏传武内幕交易卓翼科技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夏传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证监会已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夏传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夏传武先生作为 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拟终止该次重组事项的内幕敏感期内,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其持有的卓翼科技无限售流通股 11,552,730 股,卖出资金 111,945,953.70 元,占卓翼科技总股本的1.9919%。经计算,夏传武避损金额为 21,308,432.85 元。
证监会认为:夏传武卖出卓翼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
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夏传武违法所得21,308,432.85 元,并处以 21,308,432.85 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夏传武先生作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系证监会对夏传武先生其个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上述处
罚决定中的违法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14.5.1 条、14.5.2 条、14.5.3 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夏传武先生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上述处罚决定不会导致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3、上述处罚决定仅涉及夏传武先生个人,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产生影响;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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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