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2130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激励计划实际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135.20 万份,占康力电梯股
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7%,分两期行权;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期:2021 年 5 月 24 日;
4、授予人数:66 人;
5、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6.93 元/股;
6、本次激励计划期权有效期为 48 个月;
7、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6 月 24 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康力JLC2,期权代码:037148,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0 年 5 月 16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
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0 年 5 月 16 日至 2020 年 5 月 26 日止。在
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82 人调整为 480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份额 1,980.00
万份保持不变,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 1,850.00 万份调整为 1,842.00 万份,预留授予部分由 130.00 万份调整为 138.00 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江苏新天伦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0 年 7 月 27 日,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登记过程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自愿放弃认购
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3 万份股票期权。因此,首次实际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
由480人调整为479人,首次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842万份调整为1,839
万份。
6、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同意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由 7.38 元/股调整为 6.93 元/股;确定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的
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4 日,同意向 68 名激励对象共授予 138 万份预留股票期
权。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
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至 2021 年 6 月 4 日止。在
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1、本次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 年 5 月 24 日;
2、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93 元/股;
3、本次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66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35.20 万份。分配明细如下: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股 占目前股本总额比例
数量(万份) 票期权数量的比例
首次授 核心管理/业务/技术人员 1,839.00 93.15% 2.31%
予部分 (479 人)
预留授 核心管理/业务/技术人员 135.20 6.85% 0.17%
予部分 (66 人)
合计 1,974.20 100.00% 2.48%
4、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5、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6、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本次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留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留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1%;
2、2021 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3.50亿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权期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3%;
2、2022 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4.20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