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2506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终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24)苏05 民终 13353 号】。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金额:一审被告合计被判决金额 3,000 万元及部分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 18.6310 万元(见公告编号:202435)。
4、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已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投资款本金暨账面余额 3,000 万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二审诉讼判决结果若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将预计冲减前期已计提的部分或全部信用减值损失,增加公司未来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被告光大兴陇公司根据判决结果的判赔金额 12,074,524 元人民币;针对其他被告剩余未执行款项,公司将继续采取一切法律手段进行追讨。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最终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或“公司”)收到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 05 民终 13353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背景情况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因按合约未能收到大通阳明 18 号一期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到期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纠纷事宜,对被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大业资管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公司”)、上海谦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宏公司”)等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虎丘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因被告大业资管公司、光大兴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披露的公告《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236),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2023 年 8 月,苏州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虎丘法院重
审(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363)。虎丘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重新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后续,公司收到了虎丘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 0505 民初
485 号],于 2024 年 7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35)。
虎丘法院对本案一审发回重审的判决如下:
1、被告大业资管公司、谦宏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投资款损失 3,000 万元。
2、被告光大兴陇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被告大业资管公司、谦宏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 1,200 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 241,980 元,由原告负担 55,670 元,
由被告大业资管公司、谦宏公司共同负担 186,310 元,被告光大兴陇公司就前述两被告共同负担的 186,310 元中的 74,524 元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如康力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获得的清偿部分,应当在大业资管公司、光大兴陇公司、谦宏公司的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二、本次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
上诉人大业资管公司、光大兴陇公司,因不服判决结果,向苏州中院提起上
诉。苏州中院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公司近期收到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 05民终 13353 号】,苏州中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公司前期已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投资款本金暨账面余额3,000 万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二审诉讼判决结果若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将预计冲减前期已计提的部分或全部信用减值损失,增加公司未来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最终影响以实际收到执行款项为准。
2、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尚未执行完毕,后续具体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被告光大兴陇公司根据判决结果的判赔金额
12,074,524 元人民币。针对其他被告剩余未执行款项,公司将继续采取一切法律手段进行追讨。
3、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执行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 05 民终 13353 号]。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