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3 年 1 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修订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增加特别条款。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有限责任
公司系由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有限责任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于 2007 年 12 月 20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于 2007 年 12 月 20 日在四川省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日在四川省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5114002879650447。
为 915114002879650447。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 中文名称: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英文名称:RongFa Nuclear Equipment
英文名称:Taihai Manoir Nuclear Co.,Ltd.
Equipment Co.,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7,057,350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80,937,640
元。
第十八 公司股份总额为 867,057,350 股,均为普 公司股份总额为 2,080,937,640 股,均为
条 通股。 普通股。
第十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条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提供任何资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二条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三条 之一进行: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
四条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为本章程第二十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七条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
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
不得超过 50%。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八条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个月时间限制。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