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 年 4 月修订)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
求之日计算。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三)本章程的修改; 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六)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过的其他事项。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至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应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编制的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核意见;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人员予以纠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人员予以纠正;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讼;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