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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21〕 第 182 号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显示, 你公司审
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其中同意为烟台台海玛努
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提供担保额度,
预计全年金额不超过 25 亿元, 但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被担保子公司
财务状况等信息。
2020 年 8 月 3 日、 2020 年 10 月 27 日, 你公司根据董事会前述
决议作为保证人与青岛融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融发”)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为烟台台海核电与青岛融发所签
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涉及金额合计 1 亿元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但你公司在与青岛融发实际签订担保协议后未按规定及时履
行担保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11 月 11 日,江苏方能热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烟台台海核电破产重整。
烟台台海核电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 你公
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实施情
况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对烟台台海核电尚存余额的担保合计超过
18 亿元。 你公司未在前述被担保人烟台台海核电被申请、进入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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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等公告中披露你公司对烟台台海核电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
情况, 烟台台海核电进行破产重整对你公司的影响披露不完整。
2021 年 10 月 19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称,你公司因前述青岛融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而被青岛融发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为由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至此,你公司才披露前述担保进展情况。
你公司 2021 年 11 月 17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实施情况的公告》显示, 你公司对烟台台海核电担保余额为 18.19 亿
元,均已触发履行担保责任条件; 你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德阳台海核能
装备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 0.50 亿元,均已触发履行担保责任条件;
对控股子公司德阳万达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 0.13
亿元, 其中 0.07 亿元已触发履行担保责任条件。 但你公司未在 2016
年至 2021 年定期报告的“重大担保”一节中披露你公司对子公司的
担保事项,与前述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的专项
意见也未能准确反映你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你公司定期报告、独立
董事专项意见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 2.1 条、 2.6 条、 6.1 条、 7.6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6.3.5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
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
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
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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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