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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日期:2021-10-26

同德化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PDF查看PDF原文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经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制定本规划,既要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未来三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规划
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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