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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56 深市 *ST赫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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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赫美: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30

*ST赫美: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 赫美      公告编号:2021-12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或“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
粤 03 破申 827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粤 03 破申 827 号《决定书》。深圳
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显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管理人。

    2、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 2020 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
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六)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 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星
期五)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本次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赫美”,证券代码不变,仍为 002356,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 4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 2021 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4.1 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因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4.1 条第(七)项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应于公告披露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但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
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
此,公司股票自本公告披露后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赫美”,证券代码不变,仍为 002356,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1 条规
定:“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 14.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
虽符合第 14.3.7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 14.3.7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 2021 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5、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6、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1-003),披露了债权人华远显示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
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决定书》,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
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
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
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26)。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
03 破申 827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粤 03 破申 827 号《决定书》。深圳中院
裁定受理债权人华远显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重整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小辈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奋达工业园厂房 C 二层

    主营业务:液晶显示模块的生产、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申请人与公司、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东方科技园华科大厦六楼

    (二)法院作出裁定时间

    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2021 年 11 月 29 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 年 12 月 24 日,申请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远显示器件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赫美集团公司
进行重整,被申请人赫美集团公司书面表示同意。2021 年 1 月 27 日,本院对华
远显示器件公司申请赫美集团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法进行听证调查。

    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经赫美集团公司同意,
本院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决定对赫美集团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诚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
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预重整管理人”)。2021 年 11 月 22 日,赫美集团公
司预重整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认为赫美集团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华远显示器公司与被申请人赫美集团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10 民初 499 号生效民事判决,判令赫美集团公司向华远显示器公司支付货款
109 万余元及利息。

    因赫美集团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华远显示器公司向该院申请强
制执行。2020 年 12 月 24 日,该院作出(2019)粤 0310 执 2854 号执行裁定,以
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远显示器件公司对被申请人赫美集团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赫美集团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经预重整管理人调查,赫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发展前景,具备重整价值;经预重整管理人推动,赫美集团公司已引入意向重整投资人,制定的重整预案获主要债权人、出资人支持,具有重整可行性。综上,申请人华远显示器件公司申请对赫美集团公司重整,主体适格,赫美集团公司经过预重整程序,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11 月 29 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
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受理重整申请后,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沈凤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雨薇、谢雨芹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湾生态科技园六栋 411

    电话:19129401129、18826564460

    三、法院公告情况

    债权申报期限:赫美集团债权人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29 日 9 时 30 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参会指引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四、法院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 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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