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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56 深市 *ST赫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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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赫美: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30

*ST赫美: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 赫美        公告编号:2021-12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宜兴市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电子”)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惠州浩宁达管理人。

    2、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以下简称“宏世通达”)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商业”)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赫美商业管理人。

    3、公司分别持有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 100%的股权,惠州浩宁达、赫美商
业被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4、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启动预重
整并指定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披露了深圳中院决定对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预重整期间管理人。


    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收到惠州浩宁达转来的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
粤 03 破申 3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粤 03 破申 3 号《决定书》。深圳中院
裁定受理债权人中瑞电子对惠州浩宁达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惠州浩宁达管理人。

    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收到赫美商业转来的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
03 破申 18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粤 03 破申 18 号《决定书》。深圳中院
裁定受理债权人宏世通达对赫美商业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赫美商业管理人。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惠州浩宁达

    1、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宜兴市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杨仲

    住所:宜兴市新建镇中新东路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斌

    住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七路

    2、法院作出裁定时间

    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2021 年 11 月 29 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 年 1 月 5 日,申请人宜兴市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
电子科技公司”)以被申请人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宁达科技
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浩宁达科技公司
进行重整。2021 年 1 月 27 日,本院对中瑞电子科技公司申请浩宁达科技公司破
产重整一案依法进行听证调查。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
率,经浩宁达科技公司同意,本院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决定对浩宁达科技公司启
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预重整管理人”)。2021年 11 月 22 日,浩宁达科技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认为浩宁达科技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中瑞电子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浩宁达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江苏省宜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0282 民初 5003 号生效民事判决,判令浩宁达科技公司向中瑞电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 624870 元及利息。因浩宁达科技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中瑞电子科技公司向该院申请强
制执行。2020 年 7 月 13 日,该院作出(2020)苏 0282 执 995 号执行裁定,以无
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瑞电子科技公司对被申请人浩宁达科技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浩宁达科技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经预重整管理人调查,浩宁达科技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发展前景,具备重整价值;浩宁达科技公司已引入意向重整投资人,其制定的重整预案获主要债权人、出资人支持,具有重整可行性。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辖 62 号民事裁定,中瑞电子科技公司申请浩宁达科技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有管辖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宜兴市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赫美商业


    1、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法定代表人:赵芳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 105 号朝阳公园东小区南区 S2 楼 1 层 01 商业
3 号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阳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和泰然大道交汇处绿景纪元大厦 34F
    2、法院作出裁定时间

    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2021 年 11 月 29 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 年 1 月 11 日,申请人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以下简称“宏世通达集
团”)以被申请人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商业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赫美商业公司进行重整。2021 年 1月 27 日,本院对宏世通达集团申请赫美商业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法进行听证调查。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经赫美商业公司同意,
本院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决定对赫美商业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诚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
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预重整管理人”)。2021 年 11 月 22 日,赫美商业公
司预重整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认为赫美商业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宏世通达集团与被申请人赫美商业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 04 民初 366 号生效民事判决,判令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宏世通达集
团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赫美商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宏世通达集团提供了赫美商业公司作为另案被执行人的(2020)粤0304执13801号执行裁定,证实赫美商业公司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次执行程序已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宏世通达集团对被申请人赫美商业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被申请人赫美商业公司在另案执行案件中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赫美商业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经预重整管理人调查,赫美商业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发展前景,具备重整价值;经预重整管理人推动,赫美商业公司已引入意向重整投资人,制定的重整预案获主要债权人、出资人支持,具有重整可行性。综上,申请人宏世通达集团申请对赫美商业公司重整,主体适格,赫美商业公司经过预重整程序,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对被申请人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分别收到深圳
中院送达的(2021)粤 03 破申 3 号、(2021)粤 03 破申 18 号《决定书》,主要
内容分别如下:

    1、(2021)粤 03 破申 3 号《决定书》

    2021 年 11 月 29 日,本院裁定受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受理重整申请后,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沈凤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2021)粤 03 破申 18 号《决定书》

    2021 年 11 月 29 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受理重整申请后,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沈凤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雨薇、谢雨芹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湾生态科技园六栋 411

    电话:19129401129、18826564460

    三、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后续能否形成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从而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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