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18-04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8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6011号NEO大厦A栋34楼的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209,388,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41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9,379,5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386%。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名,代表有表决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2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09,385,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86%;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67%;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09,385,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86%;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67%;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具体投
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09,385,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86%;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67%;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09,385,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86%;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67%;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
下:
表决结果:同意209,388,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
下:
表决结果:同意209,388,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09,385,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86%;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67%;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殷长龙律师和祝迎彦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