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调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2、关于收购泰尔(安徽)工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关于收购泰尔(安徽)工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收购泰尔(安徽)工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统筹管理,优化财务结构,减少资金占用,提高票据收益及资金利用率。同时
公司对相关票据池业务进行了风险评估,建立了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继续开展票据池业务。
独立董事:方明、张居忠、尤佳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